半岛APP关于金融工具你应该这样去认识它
发布时间:2023-08-18
 金融工具是什么?其实金融工具本质就是记载权利义务的合同。对于拥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则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则形成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所以金融工具,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实质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在实务中,金融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股权类金融工具——记载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比如股票,其他权益工具等 。  衍生类金融工具——是基于债权

  金融工具是什么?其实金融工具本质就是记载权利义务的合同。对于拥有合同权利的一方,则形成金融资产,对于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则形成金融负债或者权益工具。所以金融工具,站在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实质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在实务中,金融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股权类金融工具——记载持有人对发行人的所有权和剩余索取权。比如股票,其他权益工具等 。

  衍生类金融工具——是基于债权或股权类原生性金融工具的远期性合约。比如期货,期权,互换等。

  金融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工具: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很多人对于第①点和第②点的理解应该不存在问题,但是对于第③点的理解,可能就比较困惑。所以现在我详细解释一下第③点的基本原理:

  当企业进行某项交易时以自身权益工具作为结算手段的,如果未来企业收取的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在目前看来,未来收回的自身权益工具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此时表明企业进行此类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或者进行权益交易,而是出于某种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所以企业未来收取可变数量的是自身权益工具时,所收取的自身权益工具依然被视为金融资产。所以此时为收回自身可变数量的权益工具而支付的价款,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未来收回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固定不变的,则现在看来,未来企业收回的自身权益工具时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影响是确定的。企业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实质就是为了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或者是进行权益交易。所以企业为了收回自身固定数量的权益工具所支付的价款,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而只能抵减所有者权益 。

  【例题】2019年1月1日上市公司甲企业为了回购其普通股,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元现金。

  第一种情况:根据合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乙企业将向甲企业交付与100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股票,具体数量以2019年12月31日的股票价格确定。

  此时,甲企业未来收回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100万除以股票价格,为可变数量,甲企业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也不是权益交易,而是出于某种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所以甲企业为了收回自身可变数量的权益工具所支付的100万元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第二种情况:根据合同规定,2019年12月31日乙企业将向甲企业交付10万股普通股,此时甲企业未来收取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固定为10万股,甲企业进行此项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或者是权益交易。所以甲企业为了收回自身权益工具而支付的100万元,不能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而只能抵减所有者权益。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除外。

  关于这一点的理解,其实原理和第③点是一样的。只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方式比较特殊,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往往是以净额结算的。所以只有在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结算时企业收到的是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否则其他情况下收到的都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例题】甲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向乙企业购入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涨期权。

  根据合同规定,甲企业有权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购入甲企业普通股1000股,行权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期权以甲企业普通股净额结算。

  当未来甲企业行权时,收取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期权公允价值除以股票价格,为可变数量。所以此时甲企业未来收取的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仍视为一项金融资产,所以此时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总结】对于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如果企业未来收取的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则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如果未来收取的是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则不能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只能抵减所有者权益。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这一点的理解,其实道理和金融资产的第③点类似,当企业交付的半岛APP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时,实质是以自身权益工具代替现金或金融资产履行义务,所以此时合同义务属于金融负债。当企业交付的是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说明企业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所有者权益,所以此类合同义务属于权益工具。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这一点的理解的原理和第③点一样。由于衍生工具往往是以净额结算的。所以只有在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金融资产的时候,在结算时企业才有可能交付的是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否则其他情况下交付的都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总结】对于以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义务,当企业未来交付的是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时,该合同义务属于金融负债。当企业未来交付的是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时,该合同义务属于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净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①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以上两点,通俗一点理解,其实就是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是以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的,而是以自身权益工具来履行的。当企业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来履行合同义务时,往往该合同义务属于权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