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十半岛APP篇
发布时间:2023-08-18
 我国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准则共八章五十八条。  第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规定: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

  我国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准则共八章五十八条。

  第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规定: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综上所述,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运用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交易的新的融资技术。从财务会计的观点来看,它就是指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的合约,是由传统金融工具衍生而来的一种投资工具。与其它融资工具不同的是,衍生工具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其价格是从可以运用衍生工具进行买卖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价值中衍生出来的。这种衍生性给予这种新的融资工具以广泛的运用空间和灵活多样的交易形式。目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最为普遍应用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金融期货、期权、互换。

  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约之日起便基本确定,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初始净投资,而交易却要在将来某一时刻才能履行或完成。

  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标的物价值的变动,即约定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将随着未来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或相应的指数变动而变动。

  金融理论中的杠杆性是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可以取得较多的投资,从而提高收益的操作方式。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时,只需按规定交纳较低的佣金或保证金,就可从事大宗交易,以小搏大。但是,伴随巨大收益的是巨大的风险,一旦预测有误,出现金融风险,就可能使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甚至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交易者可以利用不同市场价格的差异,从低价市场买入,在高价市场卖出从而获利。虽然国际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倾向,各市场间的价格差异不大,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巨额成交量,故而套利和投机者仍有可观的利润。投机者的出现既活跃了衍生金融市场,又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国际金融市场。市场的变幻莫测和交易者的过度投机,使许多人获得巨额利润,也使许多参与者遭受损失甚至破产。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联合报告,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结算风险、法律风险。

  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其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具有相对稳定性,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幅度不会很大。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的金融资产则完全不同,其具有较强的价值波动性。当某项衍生金融工具能明显降低某项基础工具上的风险时,其价值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某项衍生金融工具已不能降低风险或带来任何利润时,它就没有价值。进一步地讲,其不能带来任何利润反而可能导致巨额损失时,其价值也就是相应的“负数”,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和负债所不具备的。

  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然而,由此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故其流动性风险也极大。

  新会计准则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给出了三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合同才可以被确认为衍生工具。即合同价值随基础变量的变动而变动;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如何按照符合衍生工具的三个条件来判断一项金融工具是否属于衍生工具,下面以利率互换为例,说明这三个条件的应用。

  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项利率互换合同,该利率互换合同要求A公司按8%的固定利率支付,同时收取3月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季调整)的变动金额。固定和变动金额都是根据本金的名义金额确定。A公司与B公司可以选择不交换本金,A公司根据8%和三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之间的差额每个季度支付或收取一笔现金净额,或者也可以选择交换本金,按总额结算。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该合同都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因为合同价值随着基础变量(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同时没有初始净投资,并且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例2,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利率互换合同,名义本金为1000万元的支付固定利率款项,收取变动利率款项的利率互换。互换中变动利率部分以3个月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础,每季度调整一次。互换中固定利率部分的利率是每年8%,C公司在初始时预付了该互换中400万元的固定义务(使用市场利率进行折现),同时保留了在互换期内以基于3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季调整)对1000万元的名义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在该合同中,利率互换的初始净投资远远小于计算变动部分的变动应付额的名义本金。该合同要求的初始净投资额小于预计对市场因素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它合同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合同的最终结算日在未来,且合同价值随着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指数的变动而变动,因此,该合同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由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到,一项合同要作为衍生工具来核算,那么准则中所列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论文摘要:法国兴业银行的案例表明,由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金融风险具有爆发突然、破坏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为防范此类风险,需要强化金融行业会计制度建设。增强金融企业的自身实力,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继十多年前巴林银行倒闭以后,又一家百年老店——法国兴业银行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困境考验,同样是一个交易人员的个人行为,同样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惹的祸,历史竟如此惊人地相似,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作用和风险的思考。当下,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在即,如何防范由衍生金融工具给金融企业带来的风险,维持金融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正成为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2008年1月18日,法国兴业银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另一家大银行的电子邮件,要求确认此前约定的一笔交易,但法国兴业银行和这家银行根本没有交易往来。因此,兴业银行进行了一次内部查清,结果发现,这是一笔虚假交易。伪造邮件的是兴业银行交易员凯维埃尔。更深入地调查显示,法国兴业银行因凯维埃尔的行为损失了49亿欧元,约合71亿美元。

  凯维埃尔从事的是什么业务,导致如此巨额损失?欧洲股指期货交易,一种衍生金融工具产品。早在2005年6月,他利用自己高超的电脑技术,绕过兴业银行的五道安全限制.开始了违规的欧洲股指期货交易,“我在安联保险上建仓。赌股市会下跌。不久伦敦地铁发生爆炸,股市真的大跌。我就像中了头彩……盈利50万欧元。”2007年,凯维埃尔再赌市场下跌。因此大量做空,他又赌赢了,到2007年12月31日,他的账面盈余达到了14亿欧元.而当年兴行银行的总盈利不过是55亿欧元。从2008年开始,凯维埃尔认为欧洲股指上涨,于是开始买涨。然后,欧洲乃至全球股市都在暴跌,凯维埃尔的巨额盈利转眼变成了巨大损失。

  1995年,巴林银行前交易员里森因违规买卖衍生金融工具——日经股指期货,导致拥有230多年历史的巴林银行一夜之间输掉14亿美元而倒闭。12年后的今天,拥有多年骄人业绩的法国第二大银行,曝出巨额金融欺诈丑闻。同样拥有200多年的历史,同样是一个年轻交易员的个人行为,同样是买卖股指期货,带来的几乎是同样的悲剧。案发后,巴林银行前交易员里森对此案发表了观点,他说他对此丝毫不惊奇,他认为:“现在的银行系统并没有接受以往的教训。”那么,在我国股指期货即将推出之际,我国的金融企业该如何吸取教训,提高防范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巨大风险呢?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其收益是由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衍生而来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债券、股票等的交易过程中衍生和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其最初目的是为了使投资者保值、获利,减少风险。但从一开始,它就显示了两面性,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积累和放大了金融行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和金融企业因此处于更大的风险之中。

  1价格波动大。衍生金融工具既然是从基础商品中“衍生”出来的,其价格要受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即它的价格是基础产品价格变动的函数。合理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防范基础金融产品的风险,减少甚至消除其不确定性。由于在衍生金融工具价格决定中有许多预期因索,其价格波动更为敏感,波幅也比基础金融产品大,所以加大了风险系数。

  2具有财务杠杆作用。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多采用保证金方式,参与者只须运用少量的资金(甚至不需要资金)即可进行数额巨大的交易,由于绝大多数交易没有以现货作为基础,所以极易产生信用风险,若某一交易方违约,可能会引发整个市场的履约风险。此外,保证金的杠杆作用把市场风险成倍地放大,从而微小的基础价格变动也会掀起轩然。

  3产品灵活复杂。开发衍生产品的金融工程师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进行各种分解、组合.创造出来的衍生金融工具往往复杂难懂,新产品层出不穷,有时会超出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造成法律地位不明确,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法律风险大。这给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许多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

  1风险巨大,破坏性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牵涉的金额巨大。一旦出现亏损就将引起较大的震动。巴林银行因衍生工具投机导致9.27亿英镑的亏损,最终导致拥有233年历史、总投资59亿英镑的老牌银行破产。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中,损失达到71亿美元,成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金融案件.震惊了世界。

  2暴发突然,难以预料。因违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而受损、倒闭的投资机构,其资产似乎在一夜间就化为乌有,暴发的突然性往往出乎人们的预料。巴林银行在1994年底税前利润仍为1.5亿美元,而仅仅不到3个月后,它就因衍生工具上巨额损失而破产。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破产的6个月前,其ceo还公开宣称公司运行良好,风险极低,在申请破产的前1个月前,还被新加坡证券委员会授予“最具透明度的企业”。

  3原因复杂,不易监管。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等宏观因素,也有管理层疏于监督、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不充分等微观因素,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即使是非常严格的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像法兴银行这个创建于拿破仑时代的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可谓不严.但凯维埃尔还是获得了非法使用巨额资金的权限,违规操作近一年才被发现。这警示我们.再严密的规章制度,再安全的电脑软件,都可能存在漏洞。对银行系统的风险控制,绝不可掉以轻心,特别是市场繁荣之际,应警惕因盈利而放松正常监管。

  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我们不应因噎废食,而应积极地控制和规避这些风险。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从宏观上应因势利导。通过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加以约束;从微观上则应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趋利避害.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归结起来,防范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控制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一直是作为表外业务予以披露的.这容易掩盖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加大风险的破坏性。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衍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披露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我国2007年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吸取了历史上金融事件的经验,按国际趋同的原则.提出了对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规定: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收益的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者与这项金融负债有关的主要责任已转移另一方时,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上,规定了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原则进行计量,按市场的波动情况及时在账面上反映出被保值项目金额所作的变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看跌期、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方面,影响较大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颁布的巴塞尔协议经历近30年的演变,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使银行的风险资产与资本相匹配,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引人风险评估体系中,实现了从合规导向的监管思路到风险导向的监管思路的过渡。我们国家要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在金融监管方面更加重视把监管目标与提高商业银行的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机结合在一起。做到在诱导银行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实现监管目标;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市场约束。

  2004年公布的最新《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三大支柱,改进资本充足性的计算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以便更有效地防范风险。新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充分反映银行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新协议仍要求8%的最低资本比率,但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纳入资本比率的计算范围。新协议强调了操作风险,将操作风险界定为“因为内部流程,人力和系统的不足或者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冲击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还提供了从简单到高级的一系列风险衡量方法.以更加合理地确定与一定资本额对应的风险资产额,真正将资本与风险挂起钩来。在监管方式的改变上,协议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将从原来单一的最低成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即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主要监管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标准;现在.监管的重点是银行是否制定了科学的风险管理战略,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建立了能够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各种风险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是否有充足的资本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

  我国银监会要借鉴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监控,使各银行以及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第三,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

  从已有的案例来看,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交易人员的道德风险,但归根结底,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乏和失灵。在国家从宏观层面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强金融企业实力的同时,企业内部也应完善财务控制制度.消除企业内部的个别风险。

  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是金融工具交易活动,包括发行、持有、转移等方面的会计核算和列报披露的规则。所以,首先需要理解金融工具的概念。

  金融工具无疑是与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没有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则不可能存在相应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提供资本流动和交易的场所。

  金融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和流动的场所及规则,金融工具就是促使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融通和流动的具体媒介。根据准则的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从金融工具所约定标的类型可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两类。基本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是资金流,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关于权利义务约定对象直接对应的不是资金流,而是基本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期权等。

  金融工具准则具体包括四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具体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事项。我国金融工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

  引入金融工具概念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亮点之一,金融工具概念下,既包括了各类企业普遍涉及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长短期借款和证券投资事项,也包括一般企业可能较少涉及的期权、期货、远期合同等衍生工具投资事项,这些事项均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

  从会计核算角度,金融工具分为以下六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负债;权益工具。

  具体又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主要指经初始确认后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一般企业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初始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准则对重分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设立了惩罚性条款。

  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共有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历史成本和现值等计量属性。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的初始确认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着重规范了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业务等。

  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规范的内容,在新准则颁布之前,分别在《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相应规定,部分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与这些制度相比,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有以下方面。

  旧制度对金融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新准则将企业取得的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之外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旧制度对金融负债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新准则划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此外,新准则规定了旧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权益工具概念,并将衍生工具由表外披露纳入表内核算。

  新准则主要按各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性质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相同的计量属性和核算方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趋同。

  旧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计量。

  金融工具准则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方面给予公司管理层较大自,虽然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及重分类做了相应限制性规定,但管理层还是有相当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此外,在公允价值具体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相当空间。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改变对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相比旧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按期限划分资产、负债类别的做法,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资产和负债按其金融属性分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对金融资产按持有的意图和能力不同进一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大类;对金融负债也按持有的意图不同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两大类。

  2.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旧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是以历史成本计量,反映的是资产和负债过去的价值。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后续计量、期末估价、减值测试等都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的。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即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记入当期损益。可以认为,套期会计也是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的。

  3.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因为金融衍生工具具有未来性质的特点,其初始投资为零或者很少,几乎无历史成本;又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波动很大,历史成本难以追踪其市场价值变动情况。因此,按照传统会计所遵循的“历史性”原则,难以在表内确认。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应将金融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纳入表内核算。可以认为,企业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是金融工具准则的核心内容。

  4.改变了对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在银监会要求的信贷和非信贷五级分类拨备比率基础之上,部分考虑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未贴现)作为计提资产减值的依据。金融工具准则规定,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均应在期末采用个案基准和组合基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转回。

  5.强调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旧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在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头寸,而且相关规定很少。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披露更加全面、详细。新准则规定的金融工具披露不仅是对表内列报的补充,而且还包括了一些具有独立价值的战略性和政策性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与银行业务息息相关的风险数据披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重要会计政策、套期关系和风险管理策略、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与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公允价值,不同类别金融资产重分类等信息。

  会计目标是会计系统能够期望达到的预期目的或境界。它是指导准则制定的基础,更是评价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衡量标准。

  受托责任观认为:会计应该为资源的所有者,甚至是为所有的委托人提供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信息,会计目标在于认定和解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委托责任。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要求客观性,在会计确认时只确认企业实际已发生的经济事实,从而在会计计量上采用历史成本,以反映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前,国家是唯一的所有者,银行的所有权结构长期保持稳定,银行的考核机制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就决定了国有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国家报告银行管理者受托管理银行资产的责任。只要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有用,受托经管的责任也就被可靠地反映,银行会计的目标就得以实现。

  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为了现实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的信息使用者(如监管者等)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帮助他们进行经济决策。决策有用性会计目标的确立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以合理的成本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然后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在会计确认方面不仅需要确认那些已经发生的经济事项,还要确认那些尚未发生但对企业已有影响的事项,因此在会计计量上不仅采用历史成本,还要采用非历史成本(比如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股改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为数众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面对着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必须更大程度地将会计目标定位在决策有用性上。

  目前,我国银行已全面对外开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目标定位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银行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银行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表现在注重经济决策有用的同时兼顾反映受托经管责任。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出台反映了会计目标的内在要求。

  1.资产和负债分类方法的改变,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能力,真实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收益和权益变化状况,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风险管理作出有效判断。比如,银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在保持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追逐更高的盈利性,而交易性金融负债是适应银行主动性负债管理的需要。二者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所引起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银行当期损益。又如,银行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其持有意图是为了在到期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由于其存续期间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最终将在到期日实现,为避免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导致的存续期间收益或权益的非代表性波动,应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按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而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仍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两次计量的差异计入银行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可以认为,在不改变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数量的前提下,仅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取不同的归类方式,就可以产生不同的收益和权益变化的结果。同时,商业银行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使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2.金融工具准则之所以在金融工具中能大胆地引入公允价值,主要因为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业务大量出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些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的经济活动。由于公允价值是人们对未来不确定性所达成的共识,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在考虑了利率、风险因素后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对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类的证券投资等进行初始和后续计量,将银行潜在的损益予以显化,这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评估其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同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还有利于将金融衍生工具从表外移入表内核算,更客观地反映与金融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以及对银行损益的影响。

  3.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即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金融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差额。其中,可收回金额通过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按原实际利率(而非名义利率)贴现确定,并考虑了相关担保物的价值。相对于五级分类的比例法,这种科学、客观的减值测试方法,不仅可约束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非理性扩张,而且更能反映银行贷款等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有利于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更准确地把握金融资产减值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好地揭示银行受托资源的使用情况。

  2014年7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标志着IASB历时六年的金融工具准则改革之路终于结束。新的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允许提前应用。被IFRS 9替代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自以来,财务报告的编制者、使用者以及审计师反映会计处理复杂而较难使用,对金融工具的分类也过于主观,分类界限不明确等问题。早在2002年,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改革就成为IASB与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的“诺沃克协议(Norwalk Agreement)”的一部分。随着2007年夏季由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IASB与FASB开始承受来自各方的政治压力,各利益相关者纷纷要求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以及企业信用恶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利得等问题进行研究并重塑金融工具准则体系。为了应对这一严峻的局面,2008年3月,IASB分布了一份讨论稿《减少金融工具准则报告的复杂性》,开始考虑全面修订金融工具准则。2009年4月,IASB承诺将对IAS 39进行紧迫和综合性的改革。从此, IASB便开始了其长达6年的对IAS 39的改革之路。

  IASB将金融工具项目的改革分为三个阶段: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漫长的改革之路是十分曲折的,其艰难程度也非比寻常。为了完成对IAS 39的改革,IASB向全球了多份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以征求各方的意见,吸取专家学者的经验,经过不断的探索、修正与改进才最终形成现在的IFRS 9。

  在改革的第一阶段,IASB主要是完成对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准则修订。2009年7月14日,IASB了第一份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2009年11月12日IASB了IFRS 9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的部分,但本次的内容只涉及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金融负债部分未作规定,同时金融资产的确认部分沿用IAS 39的规定。本次的IFRS 9将金融资产由IAS 39的四分类变为两分类:即根据业务测试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而其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金融负债存在“自身信用风险变化”的问题,即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当报告主体由于自身信用风险增加导致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时,IAS 39将此利得确认为当期损益,于是企业自身信用质量的下降反而使企业的利润增加了,因此IASB在首次IFRS 9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时并未对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做出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IASB首先了一份工作人员讨论稿《负债计量中的信用风险》,接着在2010年5月11日IASB了《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讨论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影响问题,IASB拟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作为IFRS 9的组成部分,以规范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的相关问题。根据讨论稿和征求意见收到的反馈意见,大多数利益相关方认为IAS 39对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处理欠妥,同时大多数意见反馈者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衍生金融负债计量中应包含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并且他们也不希望对金融负债的计量进行较大的变动。据此,2010年10月28日,IASB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增补。本次增补规范了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规定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原则基本沿用IAS 39,即金融负债仍然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两类,只是IFRS 9规定由报告主体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仍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自身信用风险变动”的问题。本次增?a内容后,IASB有关金融负债分类与计量准则的修订工作也基本完成。

  2012年11月28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对的有限修订:分类和计量》,向全球征求意见。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IASB提出来一种新的概念,即以“主体业务模式”为基础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IASB建议根据主体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来决定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并把金融资产由两分类改为三分类:第一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第二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第三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4年7月24日,IASB最终完整的IFRS 9时,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做出修改,将之前的两分类改为三分类。修改后的IFRS 9规定,如果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仅为本金和利息,且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就属于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如果合同现金流仅属于本金和利息,商业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与出售目的并存,在没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情况下,这类债权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此之外的金融资产都属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至此,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的相关准则也最终确定,IASB金融工具项目改革的第一阶段工作(金融工具的分类与计量)宣告完成。

  IASB金融工具项目的第二阶段工作为金融资产减值。在本阶段,IASB首先于2009年11月9日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在意见稿中IASB提议,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不仅是已发生的)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减值。2010年5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了金融工具更新建议,其中包括金融工具减值的相关规定。根据FASB收到的各方反馈意见,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了《金融工具:减值》补充文件,以解决开放式资产组合的减值问题,IASB与FASB也开始制定新的减值模型。

  2013年3月7日,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减值(征求意见稿)》。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包括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等利益相关者就强烈要求针对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降低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等问题进行研究,而该征求意见稿也正好顺应了各方的要求,提出了一个更具前瞻性的减值模型,以反映预期信用损失,同时该减值模型在结合相关的反馈后也得到了较大的简化,从而降低了减值处理的复杂程度。2014年7月24日,IASB在IFRS 9时,将金融资产减值的内容加入其中。至此,IASB在金融工具项目改革上的第二阶段工作也宣告完成。但是, IASB并未停止其脚步,2014年6月下旬,IASB宣布将成立“金融工具减值IFRS 9过渡资源工作小组(ITG)”,针对利益相关者在实施IFRS 9相关减值新要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帮助,ITG的成立将有助于金融资产减值新规定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由于被替代的IAS 39规定允许报告主体自己选择是否采用套期保值会计,因此可能出现使用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的企业没有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同时,IAS 39还是规则导向的,比如要求套期有效性在80%―125%之间才能使用套期保值会计,这又会导致出现某些做了套期保值的企业无法使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情况。并且,IAS 39规定不允许将套期保值会计用于非金融项目的风险成分。IAS 39的这些规定造成了套期保值与套期保值会计之间十分别扭的关系,很难让使用者理解报告主体面临的风险是什么,管理当局是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的以及风险策略的效果究竟如何。为了解决IAS 39中关于套期保值会计存在的种种问题,IASB在本次金融工具项目第三阶段的工作就是建立一个新的套期保值会计模型。但在本次金融工具准则修订过程中,IASB决定将套期保值会计分为“一般套期会计”和“宏观套期会计”,而在2012年5月,IASB声明,宏观套期会计将作为独立于IFRS 9的项目单独进行。因此IASB在第三阶段的工作只包括对一般套期会计的改革。

  为了完成第三阶段的工作,IASB于2010年12月了《套期会计(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IASB提议实质性简化一般套期会计的处理,并且使其更加接近于主体的风险管理。接着IASB于2012年9月重新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并计划于2012年末形成定稿。2013年3月2日, IASB了《衍生工具的变更和套期会计的延续(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对IAS 39和即将的IFRS 9中有关套期会计的章节做出变更。在此前,由于二十国集团(G20)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做出一项承诺:针对标准化的OTC衍生工具合同实施集中结算的新要求,半岛APP特别是2009年9月G20领导人达成一致意见:在2012年年末前,所有标准化的OTC衍生工具合同均须在证券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上交易,且通过中央交易对方结算。相关OTC衍生工具合同应向交易信息库进行报备,非中央结算合同应遵循更高的资本要求。针对G20的这一意见,IASB收到一?有关OTC衍生工具、中央交易对方和交易信息库的欧洲法规(即“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法规(EMIR))的请求,该法规要求针对某些类型的OTC衍生工具实施中央结算。然而在现有的套期会计模式下,当OTC衍生工具按照EMIR的规定变更为中央交易对方(CCP)时,发生的现有OTC衍生工具变更将导致终止确认该OTC衍生工具,并导致终止采用套期会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3月2日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时,套期工具的变更不得被视为导致在未来终止采用套期会计的情况:第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第二,此项变更导致中央交易对方成为变更后的衍生工具参与方的新交易对方;第三,有关变更后衍生工具的各项变更仅限于实现该变更后的衍生工具条款所必须的变更。通过该征求意见稿的该项规定可以避免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导致套期会计终止,从而使得套期会计能够得以延续。IASB建议本次修订的相关内容将用于修改IAS 39,同时也会被纳入IFRS 9。紧接着IASB于2013年6月27日了《衍生工具的变更和继续运用套期会计(对的修订。该项修订即是IASB在2013年3月2日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再结合收到的反馈意见稍作调整而来,并将其正式用于修订IAS 39。至此IASB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改革工作也基本结束,随着2013年11月IASB将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容加入到IFRS 9,IASB关于金融工具项目改革的第三阶段工作也宣告最终结束。

  随着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金融资产减值和套期保值会计三个阶段工作的相继完成,IASB关于金融工具准则的改革也宣告结束。然而,由于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在具体实施时要大量依靠主观判断,因此也给新准则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困难。首先是在选择按摊余成本还是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主要依赖于管理者对企业业务模式的判断,而风险偏好、经营风格与目标以及个人特质等因素都会影响管理层做出的判断。其次,在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时,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判断也需要高度依赖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并且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时,需要大量的数据,这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最后,新准则下公允价值的应用更加广泛,但是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金融工具尚不存在较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要取得公允价值相对困难,公允价值的确定也会更大程度上依赖管理者的主观判断。由于实施的困难及其对金融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对新的准则也保持谨慎的态度。2016年6月全球公共政策委员会(GPPC)了一份名为《银行对减值要求的实施》的文件,重点说明了管理层在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应该关注的事项以及在构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时应该遵循的原则。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NA)声明表示鼓励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但是也强调要量化应用IFRS 9的潜在影响,并提供额外信息协助了解IFRS 9应用对财务报表和资本规划的影响程度。2017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声明强调支持使用预期信用损失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然而他们也表示由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会对监管资本以及银行的拨备提取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决定目前仍然保留现有的监管政策,这说明BCBS对于新准则的实施尚未形成最终的方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于2017年1月投票决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进行修订。自2009年开始,我国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策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工具准则也将发生一系列变革,以应对国际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2016年8月,财政部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修订征求意见。2017年3月,财政部针对这三项准则了正式的修订稿,将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将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并对套期会计做了相应的修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然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由于实施的复杂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要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和执行仍然需要一段路程,这不仅需要IASB对准则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也需要各个经济体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则。

  自2005年6月份开始,我国陆续了6批共计21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并对以前的16个具体准则进行了修订。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38个具体会计准则和一个基本准则,至此,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可独立实施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内,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了如此多的会计准则,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目标,实属不易,但也由于时间仓促,势必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以最具典型的金融工具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准则①为目标,分析其可能存在的问题。

  将涉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三个准则的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行比较就可以发现,正式的准则有三个方面的重大改进:语言更加规范;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

  1.语言更加规范。新准则将征求意见稿中使用不够规范的“会计处理”一词统一更正为更为规范的“计量”一词。因为“会计处理”可能包括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阶段的工作,而原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会计处理实际上只涉及到计量这一环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52条第2款“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1]中,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可靠性”改为“有效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2条“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2]中,也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收益”一词修正为“收入”,从而与句中的“费用”相对应。第24条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现金质押物”改为“非现金担保物”。

  2.改变了准则征求意见稿不允许金融资产减值转回的规定。新准则改变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做法,充分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趋同。具体而言:(1)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2)对于以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不应转回;(3)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已经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不应通过损益转回,但归类为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增加,并且该增加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应转回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计入损益。在原来的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哪种类型,都不允许减值损失的转回。

  3.增加了一些征求意见稿遗漏的重要条款。新准则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1)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定义。征求意见稿采用的是2004年修订之前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定义。新定义将如下两项列入了金融资产的范畴:一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二是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①。而且将与上述两项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列入了金融负债的范畴。(2)增加了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产生的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规范[1].(3)增加了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买入一项看涨弃权而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规范[2].(4)更加严格规范了符合套期项目或被套期项目的条件[2].(5)增加了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的规范[2].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4)②的趋同。但仔细比较,还是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对IAS39进行了极大的简化,从而忽略了很多重要的内容。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IAS39进行了很大程度的简化。IAS39包括准则正文和两个附录(实施指南和对其他文告的修改),伴随其一起的还有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附录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等内容虽然不构成准则的组成部分,但对于理解、应用准则也是必不可少的。而我国的准则却基本上只涉及到IAS39的正文部分和部分实施指南,虽然剩余部分实施指南、结论基础、示例和应用指南可以在随后以应用指南的形式进行,但这几个部分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且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通过一个“中国式”的应用指南很难将它们较好地糅合在一起,即使能够做到或在稍后分别将这些内容予以,也不利于准则使用者的理解、学习和执行。本次的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其间只有短短的10个月时间,企业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适应新会计准则难度相当大。另外,从已简化的准则内容来看,新准则也忽略了很多必须的内容,例如缺乏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

  2.公允价值选择权方面的差异。现行IAS39允许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任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在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变动[3].而我国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1].可见,相对于IAS39而言,我国对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较大的限制条件。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公允价值的谨慎态度。

  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虽然已较为完善,也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还存在着下列不足:

  1.格式、语言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采取的是法律法规的条款形式,这是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形式保持一致。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不同的是,我国一般没有将“定义”单列一章或一部分,而是将其置于某一定义所涉及的条款之后。这种方式虽然有利于准则使用者对内容的理解,但也使得准则整体上显得比较凌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本准则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也不利于使用者查找。需要指出的是,某一准则内部各新准则之间也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为例,与其他准则不同,该准则将其中所涉及的三个重要概念(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单列一章(第8章)进行定义,但其他一些重要概念如金融工具、衍生工具、金融资产的四种类型③、活跃市场、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等概念却分散在各部分中。

  在语言表述方面,虽然新准则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已有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条将衍生工具定义为“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本准则涉及的”一词就是典型的赘词,难道本准则不涉及的具有准则所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就不是衍生工具了吗?该准则第5条提到“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随后准则中都是用“贷款承诺”一词,因此应将“不可授信承诺”置于括号内与“贷款承诺”一词互换才更符合逻辑。再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有“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经营境外净投资”[4]一句,我们认为,虽然如此排列是与套期会计的几种类型相一致的,但经营境外净投资实际上还是属于资产,因此没有必要再单独列示。

  2.概念不清晰。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上。首先从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来看,新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1],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3].其差异主要是对交易主体的界定上,我国新准则将其界定为“交易双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是“当事人”。前者实际上假定了交易只涉及到双方,而且排除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能性,“当事人”则克服了上述缺陷,不但反映了通过假定的第三方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新的公允价值计量技术,还为负债的公允价值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因为,一般认为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被定义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将不得不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给接收该负债的第三方的金额。如果还将公允价值定位为“交易双方”的话,负债公允价值就不可能被理解为“交换中的公允价值”[5].其次,从内容来看,新准则似乎没有认识到初始计量阶段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的区别,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0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1].严格来说,应该是“按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为取得金融资产而支付的对价(或因承担金融负债而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前半句可以理解为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而后半句则是一个成本(历史成本)的概念。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历史成本定义为“……按照为了购置资产而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可以看出,新准则并未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严格地予以区分开来①。

  另外,虽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也给出了相关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但并未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会计计量”部分也没有深入分析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及其与其他各计量属性的关系,而只是按照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给出了各自的简短定义②。

  3.金融工具的分类。为保持同IAS39的一致,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解析

  作者:沙尘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2更新时间:2007-11-110:33:46

  至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大类③。对于IAS39而言,这隐含着两重含义:其一,将原来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账款”改为“贷款和应收账款”,使得任何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贷款资产、应收账款、债务工具投资和银行存款)都可能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即从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角度,扩大了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其二,这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提供了基础,从而即使对某项原本可归类为贷款或应收账款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主体也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基于可靠性和欧盟等一些国家的压力,IASB压缩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反映了其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工具的最终目标并没有改变。而我国虽然分类同IAS39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行使给出了严格的条件,使得我国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要小于IAS39.这也反映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对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担心。

  4.理论依据不足。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概念的定义、分类、确认标准、计量属性选择等都没有给出一个相应的理论基础,尤其是一些备受争议的以及与国际会计准则尚存在差异的问题。例如,对于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以前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风险报酬分析法”到“控制转移分析”的转变,而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却是“现金流量收取权分析”、“风险报酬分析”与“控制转移分析”三者的结合。对于为何采用这种新的终止确认分析方法以及采用这种方法的缺点却是只字不提。另外,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做了严格的规定,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5.公允价值计量指导不够完善。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专门用了一章规范公允价值的确定,但这些不够完善的原则性规定远不足以对实务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有效的指导。

  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分为两个层次:(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一简单的分类方法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首先,按照准则对“活跃市场”的定义①,如果被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可直接用其报价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会存在没有报价的情形,因为根据定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是构成活跃市场的要素之一。其次,从准则内容来看,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时又分为三种情况:(1)考虑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3)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从估计的第一层次即是否存在活跃市场来看,其划分标准是估计公允价值所获得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但对不活跃市场进行再分类的标准却是估价信息与公允价值估计方法的结合。相对而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公允价值估计层次的研究更为深入、更具指导意义。FASB在其《公允价值计量》最新准则工作稿中[6],根据用于估计公允价值的市场信息的可获得程度将公允价值估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信息是指反映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的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可观察的市场信息;第二层次的信息也是可观察的市场信息,但不是报告个体在计量日能够进入活跃市场中资产或负债的报价;第三层次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市场信息,如通过推断外推法或内插法获得的但不能得到可观察的市场数据支持的信息。以估价信息这一单一标准划分公允价值估计层次更有助于指导实务中公允价值的计量和估价方法的选择。因此,这种划分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公允价值计量的最大难点在于以公允价值为目标的现值计量以及其他估价技术的应用。我国新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确定”部分却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这对以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实施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的可靠性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短期金融工具有:国库券,短期债券,票据,回购,短期定存,短期利率期货。短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工具,各类金融工具有期限性、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的共同特性。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金融衍生工具招致颇多争议。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泛滥,但根源并不是金融衍生工具本身。金融衍生工具只是一种中性的规避风险、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是金融危机肇事者手中的工具。所以,其根源还是宏观经济失衡和微观经济失控的综合作用。当然,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信息披露没有真实反映财务信息以及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监管不到位也是关键原因。在我国金融业已经向外资全面开放之际,审计监管的完善和加强是我国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重要保障。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步复苏,金融衍生工具中一些品种的交易量已由下降转为上升趋势。金融危机对我国以利率为主的衍生品市场的影响也逐渐消除,市场走人正常的轨道。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创新、其会计准则不断修订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迫切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事件是2011年2月15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和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达成了合并协议,将组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交易所,并将影响全球的金融市场格局。而我国在金融市场上也推出了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有股票指数期货、融资融券和信贷资产转让。在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出的同时,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急需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股指期货终于在2010年4月16日正式挂牌上市。理性的投资者和比较成熟的市场将使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正常平稳的发展起来。并且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在各个方面的表现也都得到了专家教授的认可。

  2010年3月30日深沪交易所通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3月31日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交易的引入给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渠道,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增量,但也加大了市场波动,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带来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审计风险。

  2010年9月,我国首批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成功实现。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正式拥有公开交易平台,我国金融创新提高到新的水平。但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因此又产生了潜在的金融风险。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为了响应G20领导人会议的要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加快改进金融工具准则的步伐,IASB针对金融工具之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修订成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的形式,但IASB强调这些建议在征求意见后将写入IFRS。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工具的一部分,所以,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征求意见稿同样会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产生影响。

  2009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原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采用的是混合模型,包括风险和报酬模型、控制模型和继续涉入模型,而征求意见稿中建议的是使用单一的控制模型来判断终止确认,这样更加符合了国际准则中负债的定义。

  公允价值计量指南在多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体现,并且存在相互不一致的现象。此外,现在的准则也并不完整,而且没有提供清晰的计量目标和框架。2009年5月28日,IASB了征求意见稿《公允价值计量》,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公允价值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和披露等,并且为不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了依据。

  2009年7月,IASB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征求意见稿)》,将所有金融工具根据计量模式的不同分为两类: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不允许重分类。这样不仅降级了现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复杂性,而且也避免了会计准则内部的不一致性。

  2009年11月,IASB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针对IAS39做出了重大修改,明确提出了建立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原则,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帮助他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的金额、期限和不确定性做出更合理的评估。在此基础上,会计主体要在金融资产初始取得时就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确定,并包含在实际利率中,在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中扣除。

  该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各类企业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系统改造也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5月11日了征求意见稿《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负债》,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该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改变了过去企业由于经营状况恶化而被调低信用评级反而确认一项账面收益的不符合逻辑的现象。同时,它也消除了由于与该指定金融负债一起管理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全额计入损益而可能形成的“错配”。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金融资产做出了新的规定,我国财政部在2010年也启动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修订工作。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健全,金融衍生工具品种不丰富,但会计准则趋同的大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我国也会最好充分的准备。

  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都对金融衍生工具审计做出了相关提示。

  IAASB在2008年10月了审计实务提示――《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审计公允价值会计估计面临的挑战》,为注册会计师解决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审计问题提供了指引,建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审计的相关信息。

  IAASB在2009年1月了新的审计实务提示――《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对持续经营的审计考虑》,以期指引注册会计师合理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地使用了持续经营假设。

  PCAOB在2009年4月了审计实务提示《审计师对公允价值计量、披露和非暂时性减值的考虑》。旨在提醒审计师要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注意自己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中期财务信息审阅、财务报表审计、披露和其他的一些考虑因素。

  2008年底,深圳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召开了金融危机下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会议。

  中注协称,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积极作用,要对金融危机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向行业人士t进行提示和指导,保证审计质量。

  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监管层对金融工具的创新变得更加谨慎。但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因此,股指期货的出现、融资融券和信贷资产转让的实现更证实了中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对金融工具准则提出了征求意见稿,根据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中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也将进行调整。此外,鉴于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一些提示。金融衍生工具审计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完善。

  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时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和采用市场法估值时使用的矩阵定价都会给审计人员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审计风险。在金融衍生工具初始取得时对预期损失的确定,涉及到较多的主观判断,影响了审计估量的准确性。此外,与公允价值相关的计量方法、分类标准、确认、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多,也同样提升了审计人员在衡量考核相关信息方面的审计风险。因此,审计金融衍生工具时需要更加谨慎。

  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内部控制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内部控制不健全,就会给人以可乘之机,这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应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扬长避短,建立完善的、严密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为金融衍生工具的运行提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为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降低了审计风险,可以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作用。

  衍生活动受经济环境、行业状况等多因素的影响,本身又非常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活动也极其活跃,所以,审计人员要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知识有深入的了解。金融衍生工具是在基础金融工具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衍生品交易,同时,它又是经济、法律、数学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所以,审计人员除了要了解金融知识和宏观经济理论,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内涵之外,还要着重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种类和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以及记录、计量、定价模型等业务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从本质上对其进行剖析,熟悉金融衍生工具的操作流程,明确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对金融衍生工具审计做出正确的判断,提高审计效率。

  金融衍生工具各个发展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和特殊性给审计人员的合理判断带来了难度。在金融衍生工具审计环节,可以与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交流,建立金融工具审计专家资源库。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的研究成果,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动态,对金融衍生工具操作环节上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进行针对性的测试,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运用专家学者研究的最先进的审计技术,在相互借鉴综合的基础上,实现金融衍生工具审计的技术支撑,减轻审计的技术难度,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总之,中国处于金融市场的起步阶段,还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合中国经济状况的金融工具准则并完善金融衍生工具创新的客观环境。此外,审计部门也要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现状,完善审计技术,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积极作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同时,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将金融审计工作发展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助推器。

  [1]邓川等编著,国际审计准则――阐释与应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

  [2]贾炜莹著,中国上市公司衍生工具运用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2010

  [3]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孙永尧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149-150号,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修订[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中小企业是现代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创造社会财富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中小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贡献,中小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社会的技术进步,是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在急速地增加,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所创造的工业产值和出口利税已经达到了全国总量的60%以上,同时,全国有80%的就业岗位都是来自于中小企业,所以说,中小企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必须要对中小企业做到高度的重视,政府应该正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困难及问题,积极地促进中小企业的稳步发展。

  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的一个难题,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的成功率仅为10%,很多的企业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而导致没有办法将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变为产品,而导致公司破产。中小企业在成立初期注册资本都比较少,虽然说规模并不是很大,但是因为他们拥有先进的知识产权,所以产品在市场上的反响都很不错,但是当订单忽然增多时,因为没有资金的足够支持,就很难形成大规模的生产,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所以说融资难问题是直接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发展所要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最集中的一个问题就是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融资的渠道,缺乏担保资源,以及贷款的利率比较高等问题,使得企业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会选择向民间的信贷市场进行融资,这样大量的涌入,推动了民间贷款利率的增加,从而更加加大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和经营上的风险,这样的融资难和融资混乱的局面,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更大的困境。

  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比较弱,经营人员的素质相对比较差,并且所处的行业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风险产业”为主,这样的产业直接使得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比较强的市场领域中,承担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再加上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本身的素质问题,存在信用观念差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意对其进行贷款。

  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储蓄,关系借贷、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等方式,但是根据有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通过自筹资金的形式来筹资的,有95%以上都是来自于个人的资金积累以及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企业外部融资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以及融资结构非常不合理。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中主要的产品基本都是无形性的,而且公司本身的规模都比较小,能够为银行所抵押的固定资产的数量非常少,不动产的抵押资源不是非常充足,这一点使得中小企业在银行中所要获得贷款的成功率非常低,甚至于出现更大的困难。

  证券市场为进入市场的公司都设置有非常高的门槛,中小企业想要从证券市场中进行融资是非常困难的,由于中小企业大多规模不大,资本金额有限,所以很难达到主板上市的条件,大量的中小企业都被证券市场拒之门外。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比较高的信用等级和较大的资产规模,中小企业发行债券通常是不可能的,我国的基金组织还正处于初级的阶段,并不具备融资的条件,政府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缺乏比较优惠的扶持政策,这样直接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想要走出资金困难的局面,只有提高自身的条件,改善自身融资的有利因素,这样才能尽快促成融资活动的有效进行,在中小企业融资准备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生产出有市场的产品,良好的产品是市场信誉度的保证,还要强化企业的内部管理,良好的管理是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该着重提高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准用好,合理的资金使用规划以避免浪费,这样才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支持;其次,应该要加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中小企业应该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组织模式,跟大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联合体或者企业集团,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才能有效规避,形成较为坚实的风险抗御能力;再者,政府应该要对中小企业实施鼓励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开辟融资的绿色通道,合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同时还应该支持税务机关和会计事务所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完善其会计制度,保证其会计工作的有效进行;最后,企业应该要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提高企业的生产工作效益。

  在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上,可以考虑设立类似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机构来服务于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成员的组成主要来自于中小企业的资源,可以在各个企业成员之间开展存款和放款等业务,成立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企业的金融来服务的。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体系,根据企业的特点,建立信用评价系统,综合全面地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扶持,政府应该要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