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R实施了金融机构贷款协议中利率确定日等条目如何修改? 华尔街学堂 今天半岛APP
发布时间:2023-09-05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2019年15号令,最为直观的影响大家都知道了——央行重新定义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新发放的贷款“利率要主要参考LPR,用浮动利率的合同,要用LPR作定价基准”。  金融机构们自然有许多功课要做,当然其中首当其冲和最核心的,是如何调整贷款利率的定价模型,在反映LPR的基础上定价。  (1) LPR现在只有1年期和5年期两种利率,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2019年15号令,最为直观的影响大家都知道了——央行重新定义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

  新发放的贷款“利率要主要参考LPR,用浮动利率的合同,要用LPR作定价基准”。

  金融机构们自然有许多功课要做,当然其中首当其冲和最核心的,是如何调整贷款利率的定价模型,在反映LPR的基础上定价。

  (1) LPR现在只有1年期和5年期两种利率,那么,提供1年以下的融资,提供1年到5年间的融资,怎么处理?

  15号令中,央行对此的说法是,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来定,具体是啥要求?

  比如一笔3年期的贷款,利率是不是必须高于1年期LPR,低于5年期LPR?还是需要参考线性插值方式来计算?

  (2) 贴现、保理业务以及对境外主体放款、表外业务(譬如委贷),是否也要参考LPR,如何参考?

  (3) LPR每月20号公布(遇节假日顺延),所有贷款利率是否必须随之每月重置一次?

  理论上说,只有上面这些问题都有了定论,最后一步才是修改协议文本——毕竟协议中关于融资利息的约定,说到底只是体现上述问题的结论,以及最终的商业定价模型。

  然而,央行的要求紧迫,贷款文件又相对缜密、技术性强,LPR改革会导致贷款协议改哪里,变成各家银行必须提前排上日程的功课。

  各家银行和律所的贷款协议模板不同,自然会有区别,我们今天来划划有共性的重点:

  因为LPR每月变化,而利率确定日可以明确到底是按哪天的LPR作为基准并附加利差。

  也就是说,利率条款比较精准的表达方式是“利率确定日的LPR上浮/下浮[填入数字]”。

  外资银行比较熟悉的贷款协议样式,是LMA/APLMA,这套范本主要为境外市场的美元和外币贷款服务,它的“利率确定日”(Quotation Day)其实和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挂钩,这个和今天的话题关系不大,我们有机会再细说。

  不少中资银行也有自己的协议样式,这里举个大家比较有共性可以参考的样式——银行业协会2017年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CBA)。

  因此2017年版的CBA文本预设,银行如果提供浮动利率的贷款,这个浮动利率要么挂钩央行基准利率,要么挂钩贷款基础利率(也就是改革前的LPR)。

  如果大家自己去看协议条款,估计有点晕,现在简要点给大家捋捋,它大抵是这么设计的:

  挂钩央行基准利率,那么“利率确定日”,是你提款的当日,或者央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日子(或者也可以选央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每月/每季/每年的某天)

  这个操作大家发现了没有,比较直观地反映了LPR改革前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也是央行这次想要调整的重点):

  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和银行在市场上的资金成本(或是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并没有那么直观的关联——只要央行不调整基准利率,不管银行的资金成本是高了还是低了,央行做了什么操作,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可能这辈子都不会重置(而现实情况就是,央行从2015年之后就没调整过基准利率)

  贷款基础利率(也就是改革前的LPR),大家知道LPR在改革前基本每天公布,所以说,CBA贴心地按照中资行的习惯,对“利率确定日”做了这么个设计:

  借款人利息,以月/季度为结算周期,每个月或者每季末的20号结算一次利息。

  说白一点,就是虽然LPR天天变,但是借款人的利率,其实是每个结算期(要么是一个月,要么是一个季度)重置一次,重置日期是重置当月的21号。

  A对于改革前LPR的设计,其实对银行来说是比较有参考价值的,因为央行这次规定LPR每月20号公布,显然也是考虑了国内市场的利息结算习惯。

  b) 次日(也就是21号)新的结息周期开始,刚好可以用前一天公布的最新LPR重置利率,开始新一轮计息;

  然而这里头有个bug,因为央行说了,20号要是碰上节假日,LPR公布的日子就要顺延。

  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上面这个例子,可能21号新的结息周期开始时,央行新一轮LPR还没公布呢。

  所以这个顺延的安排,需要根据每家银行自己的计息方案,体现在“结息日”或是“利率确定日”的定义里面。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某个基准利率(比如LPR)作为贷款利率的定价基础,那银行就必须考虑一个风险:

  要是因为任何原因,比如政府政策变化了,比如报价行出现状况了,比如发布机构出现系统错误了,这个基准利率短期甚至长期都不再公布,要怎么办?

  出现这种风险之后,用什么办法来替代这个缺席的基准利率(比如LPR),人民币贷款市场上有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替代方案?

  APLMA里面,为了应对外币参考利率(以LIBOR为例)缺失的情况,准备了一系列备选利率方案:

  a) 各方可以约定,如果LIBOR在利率确定日没法取得,用线性插值算法算LIBOR,要是这样还是不行,可以考虑用一段相对更短期限的LIBOR来代替,要是还不行,还可以考虑用最近一次的历史LIBOR、插值历史LIBOR;

  b) 再不济(或者也有不少实操会直接跳过上面这些步骤),可以直接找几家协议指定的参考银行要求报价,在这个报价基础上算出替代利率,或者最极端的情况,利率将根据相应贷款人告知的资金成本来确定;

  a) 首先,线性插值算法、相对更短期限的LIBOR等,适用他们的预设,是某个期限品种的LIBOR没法取得了,而其他期限品种的LIBOR还是存在的。

  要是LIBOR长期缺失,每个计息周期,融资方可能都要走一遍备选方案、找参考银行们一一报价(而且人家也未必愿意给你报价),这其中的不确定性、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显而易见很难维系的。

  而这也正是境外市场近来发愁的问题(其实已经发愁了挺久),因为LIBOR在2021年后很有可能就不再公布了,也就是说LIBOR不是某一个品种缺失,也不是短期之内缺失,而是可能长期不复存在,这套看着丰富的备选方案,没法切实解决痛点。

  我们还没有一套很统一的措施,来应对基准利率(比如LPR)缺失——不管这个缺失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

  a) CBA不是没考虑到,天有不测风云,指不定哪天基准利率或LPR可能就会缺失,利率就会定不出来;

  b) 但是怎么处理,似乎CBA也没想出个合适的统一方案,所以挖个空,大家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发挥吧!

  ——APLMA允许在某些情形下用相应贷款人告知的资金成本来确定贷款利率

  用资金成本确定利率,这个操作在境外贷款安排中,通常会在两种情形下被用到:

  a) 一种是前面说的,对应的LIBOR缺失了,贷款人穷尽了约定的替补方案,还是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可以用来参考的利率(举个例子,没有参考银行愿意提供报价);

  b) 还有一种,是LIBOR(或者约定的替补方案)并没有缺失,但是这个参考利率已经不能体现贷款行的资金成本了。

  这个时候就会有人说了,参考利率不能反映“资金成本”,这是你贷款人说了就算的吗?

  另外,在贷款人通知发生了市场紊乱之后,一般也会考虑允许借方在一定时间内和贷款人进行磋商。

  但其实最最难的地方,在于我们境内的贷款如何去界定“资金成本”,这是个国内市场目前比较缺失统一观点的问题。

  后,还有一个点后可能得改,那就是提前还款造成的利差损失,这块儿境内文本很多就直接叫“提前还款补偿”。

  一般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话,那相比借款人原本按协议计划还本付息,银行能收到的利息是会少了的。

  如果利率挂钩LPR,这部分利息损失要怎么算才是合理,说到底,还是一个商业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定价模型的问题。半岛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