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学中“货币本半岛APP质”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10-06
 所谓“货币本质”问题,不是由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并非出自经济学范畴,也未被纳入货币理论体系中来。与投资、消费、资本、劳动等诸多基础经济问题一样,货币经济理论只是定义货币概念、计量货币运行,量化分析货币活动,而不触及其所谓的“本质”,既无须刻意作答,也谈不上去伪存真,更未尝有货币本质上的共识。因此,经济研究本无所谓“货币本质”问题。  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充满哲学意味的提法,但未能以其抽象性

  所谓“货币本质”问题,不是由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并非出自经济学范畴,也未被纳入货币理论体系中来。与投资、消费、资本、劳动等诸多基础经济问题一样,货币经济理论只是定义货币概念、计量货币运行,量化分析货币活动,而不触及其所谓的“本质”,既无须刻意作答,也谈不上去伪存真,更未尝有货币本质上的共识。因此,经济研究本无所谓“货币本质”问题。

  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充满哲学意味的提法,但未能以其抽象性而成为货币学说的“原问题”,货币理论研究也从未以其作为立足点或出发点。虽如此,经济学人仍不时地跳脱学术领域的羁绊,去抽象地思考并力图穷尽货币的本质问题。并非经济学人更善于此作跨学科探索,而恰恰佐证了仅凭既有货币经济分析的框架体系不足以揭示无穷无尽的货币变化。

  在西方,不同于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经济学的发生、成熟与发达较为晚近,未曾以“起源”或“本质”等概念逻辑建构立说。在东方,虽对货币功用及发生来源未曾有完备的理解,但也未纠结于抽象地定义货币,更未设定并回答“货币本质是什么”的问题。立足抽象的货币定义,以预设货币本质为标准,反诸于解析具体的货币现象,裁定新生的货币事实,不免徒生焦虑,甚至坠入误区。

  针对具体货币对象的“命名”,并无繁难,而涵及所有货币类别或实物的抽象“定义”,则十分困难。所谓货币、通货、钱币、纸币、法币,诸如此类的泛称,或来自具体的货币命名,或长期惯成的统称,仍属命名,而非定义。

  近三个世纪以来,银行货币渐成经济体系中主要甚至唯一的货币来源,其间,过往各种各样货币命名也仅以货币单位的名称保留下来。至于文化层面的货币活动,仍大体保其传统,未能左右经济意义上的货币活动。银行货币实践深化了货币的理论认识,发展出高度体系化的货币经济理论,但其货币“定义”实则局限于银行货币部分,仍自觉不自觉地大体沿袭了命名货币而不作定义的通例或成案,学术上的货币概念远未成熟。

  银行时代,泛称为“货币(Money)”者,实则都是基于银行账户体系的“银行货币”。有着不同发行者的各银行货币,其相互间的兑换与流通也极为畅便,然则统称为“通货(Currency)”。以《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及《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学大辞典》为例,并不存在“货币”(Money)词条,而仅出现了“经济活动中的货币”一词,且行文数千字,旨在描述与解释,根本无所谓概念定义可言。“通货”(Currency)部分则给出了简白的列举——“通货,包含票据(Notes)与硬币(Coin)”。

  货币的命名或与定义间的差异究竟在哪里?命名货币——仅对已有的货币冠以名称或作出描述或解释而已;定义货币——意味着凡符合其定义者,即可确定为“货币”,近乎“预设”了货币判定的标准。谁来预设、预判货币成立与否?何来此种需要?其标准或依据何在?经济学理论体系根植于“事实”,货币经济理论研究所限在于实际发生的货币现象及其事实。如果就超出事实或现象的部分做研究,即在假定条件下进行“推导或推论”,那么货币定义是否应作为某种推导或推论下的产物?迄今为止,尚看不到此种学术趋向。

  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货币、商品、信用、资本、劳动、土地……大体均围绕着现实而言,相互之间并不会有概念上的歧义。因此,经济学对其货币研究的具体对象是明确的,但尚未能跨越时空局限,抽象定义“货币”,未给予广泛的货币现象或事实以明确的定义。

  通过命名与列举的方式,经济社会及其研究者可描述出其所处各时期的货币事实的整体状况。进入银行货币时代,也未因定义货币或解答货币本质等问题而生困惑。货币究竟是什么?这仍只是一道思考题……

  当前,经济学家与货币学者们认为,经济意义上的货币范围盖指所谓的“银行货币”,事实层面上主要涉及银行账户货币及流通中的票据(含纸币)和硬币。

  问题是,银行货币时代货币事实的复杂性渐渐超出了以往各个时期——钱币学时代看得见摸得着的通货极度萎缩掉了,即便是银行纸币与硬币也大不同于过往;尤其在电子支付大行其道后,经济社会中的大众都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货币“沦为数字符号”般抽象难以感知,也似乎与铸币时代货币价值的物理实感相去甚远。

  随着数字经济到来,数字支付无所不在、数字决策无时不在,货币的数理感知超出了以往的货币认知。此外,加密币、稳定币、数字币、数字代币、非同质化代币(NFT)等新鲜概念频出,或已令人无所适从,不得不求助于抽象地定义货币及其本质。

  商品、货物、土地及劳动等以货币计价,并将计价结果记入账目,这一系列活动旨在标准化或量化相应的经济活动,由此创造出或选择了计量单位——unit of account。自此,经济社会开启了货币化及其不断演进、深化与拓展的历史进程,是为货币历史的发生。

  虽然计量的需求或来自“交换”或“分配”等需要,提供了“动机”或“目的”,但是交换或分配活动并不必然派生出货币计量的标准单位。因此,不应当将货币计量无端地指定为信用关系。货币计量的发明与运行,旨在量化经济活动。量化需求有其动机及针对性,也包括物的功用与属性,不应一概限定为人际关系,也无从认定货币计量乃至货币计账单位的选择是某种信用活动,更无从判定货币计量折射出的一定是所谓的“信用关系”。有如计量一头猪与两只羊间的(货币)差额,所为在于物与物间的量化比较,而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的发生。

  “货币本质是信用关系”,这一判定不适于货币计量。那么其适用于货币支付吗?货币支付与信用支付截然不同甚至相互排斥。信用发生恰恰意味着没有发生货币给付。即便货币本质是信用关系,仍旧不能认定每一笔货币支付都是信用安排,都映射出信用关系。因此,将货币支付与信用活动画上等号是逻辑不通的。

  所谓货币本质即信用关系,不得从货币计量或货币支付中获得支持,那么只有从货币发行中找依据了。货币史上,并非所有货币发行都是信用发行,且各有成败。单以信用发行为据,不免以偏概全。退而求其次,仅就银行货币或法币而言,半岛APP货币本质是否可以确定为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答案是否定的。信用发行中的信用,是一种外在的强制保证,仍不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发行者保证发行货币的可流通性或可接受度。该保证是法律或政治意义上的,而非经济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信用”并非所谓的“价值”保证,而是“(强制)流通”保证。这也就是法币的原则或效力所在,依法流通,而非所谓的据其价值而流通。货币的信用发行本质是强制流通,也无从必然相应催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更非一定派生出信用流通,也常有其失败的案例发生。

  总之,所谓货币本质问题,理论上莫须有,现实思考或有其裨益,但也无须强求答案。理论终归是灰色的,而货币生命之树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