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APP金融工具分类
发布时间:2023-05-26
 当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或确认的不一致。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IFRS 9也保留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选择权  但是,这项选择权显而易见的区别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的会计处理:  除了明确代表本就收回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的公允价值变动、汇兑损益都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只能

  当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消除或显著减少计量或确认的不一致。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IFRS 9也保留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选择权

  但是,这项选择权显而易见的区别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务工具的会计处理:

  除了明确代表本就收回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的公允价值变动、汇兑损益都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只能在所有者权益范围内进行变动。

  在CAS最新的金融工具准则中,没有强调“本金”和“利息”的含义(当然也有定义),而是按照基本借贷安排的现金流量来解释“本金”和“利息”。

  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中的要素,仅针对时间的推移,而非与持有金融资产相关的其他风险和成本,提供对价

  新准则引入了“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并解释了货币时间价值可能被修正,准则中举例如下:

  主体需要评估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特征来确定其是否符合“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

  该评估旨在确定,未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准现金流量”(即在假定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未经修正的情况下将产生的未折现的合同流量)相比有多大程度不同。如果两者之间可能差异显著,则不符合“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标准。主体在每个报告期间考虑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影响,并在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考虑其影响。

  ※很多情况下,利率的修正是伴随着回售条款或者回购条款的,实质上可能够成发行人或者投资人对未来利率风险变动的一种博弈,本质上是一项基于未来利率的衍生工具(这块询问了一下知乎大神,这种条款类似于一项远期利率看涨期权。这里感谢@尹小二)。

  鉴于欠付款项于信用风险之间的关系,当债务人欠付特定款项时利率将重设为较高利率的金融工具,可能符合“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标准(与“利息”的定义相一致)。

  这与合同现金流量同债务人业绩(如净利润)挂钩的情况形成对比。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特征通常反映出的回报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故不满足“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标准——除非该挂钩特征导致的调整仅是对工具信用风险变化向持有人作出的补偿。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原本满足按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标准(业务模式标准、“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标准),但是金融工具合同存在提前偿付或赎回条款。主体仍然可以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前提是该金融工具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提前偿付的金额包括了合同票面金额和应计未付的利息,并有可能包括提前偿付的合理补偿

  IASB决定允许该项狭义范围的例外情况,原因是其收到的反馈使之确信对于某些原本不符合“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的金融资产,摊余成本将提供有用及相关的信息。IASB给出了一下例子:

  ·以低于市场利率源生的金融资产——例如,作为营销激励手段提供给客户的贷款,使得贷款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显著低于预计给客户的合同票面金额

  这些情况下,借款人根据合同可能有以面额提前偿付的能力,但该合同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小的,因为提前偿付不可能发生。在第一个例子中,提前偿付几乎不肯能发生,因为金融该资产已经减值,所以借款人不太可能有资金来提前偿付。在第二个例子中,客户几乎不可能选择提前偿付,因为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以这样的方式融资是有利的。因此,贷款可能提前偿付的金额并不会引入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的波动性。

  IASB指出,其允许该项例外情况的理由适用于以溢价方式源生或购买的金融资产。可能的例子包括:

  · 一项以面额的较大溢价取得的固定利率债券,但只有持有人有权选择以面额进行提前偿付;

  · 一项以面额的较大溢价取得的债券,发行人只有在税法发生特定变化时有权选择提前偿付,而相关变化几乎不可能发生。

  有时候一项金融工具代表的是某一资产或某一特定现金流量的投资,因此其不满足“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例如,某合同条款规定,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基于某条特定的收费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

  也可能是,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特定资产或特定现金流量求偿。典型的就是无追索权金融工具(non recource financial asset)。此时,资产的持有人必须“看穿”(准则原文“look through to”)先关的标的资产或现金流量,以确定无追索权资产的条款是否会产生其他现金流量或限制现金流量使其不满足“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标的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并不影响该评估。一项金融工具不会因为其在同一主体发行的工具中排序次于其他工具,就不符合“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对于次于其他工具的工具,如果债务人不付款是对合同的违约,并且即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持有人也有权收取未支付的本金及利息的合同权利,则该工具仍然可能符合“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

  如果一项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其影响是微不足道(原文是用的“deminimis”)的,那么在进行分类时可以不考虑这类特征的影响。

  **这里什么叫“现金流量特征”呢?比如“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就是一种现金流量特征,或者说是基本借贷安排特征。其实就是现金流量代表了什么因素的对价。

  为了确定这类现金流量特征的影响,主体需要从每个报告期和整个存续期累计数字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超过了微不足道(“more than deminimis”),但现金流量的特征是不真实的,也不影响金融工具的分类。

  所谓的“不真实”是指该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

  在某些交易中,发行人会利用复合合同挂钩工具来创造一个集中的信用风险(整体现金流量的一部分),并安排这些工具持有者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在相关现金流量产生后,发行人按照特定的顺序将现金流依次分配给这些部分。此时,只有当发行人能够产生的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较高等级部分的支付时,持有人才能认为该工具满足“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下面流程图说明了主体如何确定一项金融工具的分级符合“仅为‘本金’和‘利息’的支付”标准。

  主体应使用看穿的方法直至达到了产生(而非转移)现金流量的标的工具组合(其实原文是用的“underlying poll”资金池这个词)。例如,如果主体投资了一个特殊目的主体SPE1发行的合同挂钩工具,而SPE1唯一的资产是对另一特殊目的主体SPE2发行的合同挂钩工具投资,则主体在进行评估时应看穿至SPE2的资产。

  如果主体不能基于上述标准进行评估,那么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来对该分级的投资进行计量。

  业务模式是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为了实现其母的而对金融工具或其组合进行购入、持有、出售的原则或者说是方法。主体的业务模式并不取决于管理层对单项金融工具的意图,而应该在一个更高的汇总层面上确定。

  主体有可能不只采用一种业务模式。因此,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应当考虑具体的目的,而不是在主体这个层面上考虑。

  另外,主体有可能将一个资产组合细分为若干组合,例如,将一组贷款一部分按照收取现金流量进行管理,一部分以出售为目的。

  业务模式影响了金融资产或其组合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比如收取合同流量或出售或者二者兼有。但是,在评估时,不应考虑那些显然不可能发生的情况(比如在利率非正常大幅升高的情况下,主体出售持有的固定利率债券),比如“压力情景”、“最坏情景”。只要主体在确认业务模式时,考虑到了可以获得的全部信息,那么,后续现金流量产生方式与一开始的预期不同并不构成一项前期差错,也不需要将剩余的资产进行重分类。但是,如果主体再新购或源生该类资产,要着重考虑以上差异产生的信息。

  主体在评估日评估所有可能获得的相关和客观的证据,以确定特定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在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中,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目的就是获取合同现金流量。

  主体不必将所有资产都持有至到期,即使主体在获得资产当时就预期将出售该资产,但这种出售往往是基于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

  准则提供了几种情况的出售,不影响其业务模式的判断,无论是第三方强制要求还是主体自行决定:

  ·出售该资产是主体信用风险集中管理政策的要求(简单理解是对于某一类或者某一行业相关的金融资产,企业有持有数量的上限);

  一个主体(母公司)持有一组源生贷款,并令其下属证券化载体进行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者。从合并角度看,主体(母公司)持有的这组源生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然后将所有现金流量交付给其他投资者。但是,这点并不影响主体持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的。

  但是,从主体个别报表的角度看,主体获取该组贷款现金流量的方式是出售,因而不满足仅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

  这种业务模式下,主体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无论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还是出售金融资产都是不可获取的。

  除以上两种以外的所有业务模式。都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主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可以不可撤销的指定一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或显著减少相应负债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计量和确认上的不一致(有时称为“会计错配”)。

  ·实体承担了保险合同下的负债,根据相应的当前信息和该负债下的资产考虑,不能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主体同时持有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者有着相同的风险属性(例如相同的利率风险)。但是这两者收该风险的影响是相反的,而且几乎抵销了彼此的影响。但是只有一小部分工具可以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工具。因此,即使这两者不满足有效套期关系,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主体同时持有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者有着相同的风险属性。但是这两者公允价值的变动是相反的,但是两者不能满足套期关系。因此如果不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会产生重大的会计不一致。例如,主体发行债券为一组贷款(主体是贷款的债权人,债券的债务人)筹资,两者的公允价值变动倾向于相互抵销。如果主体买卖债券时经常的,而买卖贷款是不经常的,那么应当选择将两者都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以消除两者可能都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导致损益产生期间的不一致。

  主体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策略,以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组合,由于其按照规定已经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不需要使用选择权。

  ·以前作为指定有效现金流量或境外净投资套期工具的金融资产不再符合有效套期;

  主体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应当在重分类日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不重新调整前期利得或损失(包括减值损失)。

  1.主体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主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当以该工具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账面价值。但是主体并不需要区分利息收益和减值利得损失。此时,实际利率应当基于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相当于重分类日新确认的金融资产。

  3.主体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不因重分类而变动。

  4.主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应将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

  **关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间的相互重分类,准则应用指南专门有一段解释:

  对于这两类金融资产,都需要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实际利率;同时,二者适用相同的减值计量方法。因此,当这二者之间相互重分类时:

  ·由于两种金融资产采用相同的减值计量方法,因而不需要调整预期信用损失。但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被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时,已发生的减值准备会作为账面价值的调整。如果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被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已发生的减值准备不被确认(自然不会作为账面价值的调整),而是作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减值损失。

  5.主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样,在重分类日视同新取得金融资产,因此需要在重分类日重新计算实际利率。

  6. 主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本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当期损益。半岛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