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半岛APP政策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5、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650(仅限办公)  8、经营范围: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5、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650(仅限办公)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5、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5号14层1406号

  8、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涂料、石墨、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五金机电、矿产品(煤炭除外)、电子产品、纺织品、仪器仪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炼焦;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营产品:中州炭素起源于1964年,是中国炭素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公司实力雄厚、科研水平高,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技术与研发人员74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石墨新型炭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中州炭素专业从事煅后焦、增碳剂,石墨负极、坩埚、石墨方、石墨匣钵、石墨小件等炭素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负极材料、电弧炉、矿热炉、合金钢等金属、非金属材料等领域。中州炭素的炭素制品、煅后焦的年产能分别为8万吨和18万吨,产品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省市,出口东南亚、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

  备注:(1)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应收款项总额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13、中州炭素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14、截至目前,中州炭素不存在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的情况。中州炭素与广州德原、广州德信、联建商贸、尚玉芳、孙红涛不存在经营性往来,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上述主体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分别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中州炭素100%股权进行评估,并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23)沪第B00286号《河南中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中州炭素经审计的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40,423.90万元,总负债72,459.86万元,所有者权益67,964.04万元。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评估值为150,546.14万元,总负债评估值74,121.2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6,424.87万元,评估增值8,460.83万元,增值率12.45%。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中州炭素所有者权益为67,964.04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80,600.00万元,较中州炭素所有者权益增值12,635.96万元,增值率为18.59%。

  因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能反映被评估企业的真实价值,最终选择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州炭素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0,600.00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亿零陆佰万元整)。经交易各方协商,中州炭素100%股权转让价格为80,600.00万元人民币。

  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丙方的100%股权。其中甲方拟收购乙方一持有的丙方73.92%股权(对应19,840.4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甲方拟收购乙方二持有的丙方14.90%股权(对应4,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甲方拟收购乙方三持有的丙方6.44%股权(对应1,728.8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甲方拟收购乙方四持有的丙方3.73%股权(对应1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甲方拟收购乙方四持有的丙方1.01%的股权(对应271.2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丙方100%的股权(对应26,840.40万元人民币出资额)。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沪第B00286号所确定的丙方评估价值为基础,由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丙方的评估价值为80,600.00万元。本协议各方协商后确认,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0,6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向乙方一支付的交易对价为59,579.45万元;甲方向乙方二支付的交易对价为12,011.74万元;甲方向乙方三支付的交易对价为5,191.48万元;甲方向乙方四支付的交易对价为3,002.94万元;甲方向乙方五支付的交易对价为814.40万元。

  本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股权转让款;丙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的股权转让款;丙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60%的股权转让款。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期间为过渡期。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于过渡期内,标的股权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盈利或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由甲方享有,亏损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承担。标的股权对应的截至本协议生效日所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归属于甲方所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中州炭素是中国最早的炭素企业之一,拥有先进的石墨制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煅后焦、石墨匣钵、石墨箱板、石墨电极等产品,技术水平在行业内领先,煅后焦、石墨匣钵、石墨箱板、石墨电极等可以用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高钛渣、新能源正、负极材料等的生产,本次收购中州炭素,有利于保障公司钛白产业、新能源产业原材料供应。中州炭素有石墨制品相关的专利技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工人,中炭新材料与中州炭素在技术、人才、产品等方面优势互补,提升公司在石墨负极领域的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补强龙佰集团产业链短板,进一步加快公司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布局以及提升氯化法产业链完整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长远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州炭素将成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发展历程、管理理念及经营文化的差异,在整合过程中需要不断磨合,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公司将通过参与中州炭素重大经营决策、委派董事、管理人员等方式,加强资源整合,确保对下属公司的有效管控。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财会〔2022〕13号文,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财会〔2020〕10号文所述事项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0〕10号文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公司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本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13号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财会〔2020〕10号文所述事项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财会〔2020〕10号文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调整,执行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执行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增加15亿元的融资担保,具体明细如下:

  1、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甘肃佰利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联化学”)增加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融资担保;

  2、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龙佰四川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佰矿冶”)增加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融资担保;

  3、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河南中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炭新材料”)增加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融资担保。

  1、为促进佰利联化学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佰利联化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银行融资,由公司提供担保;

  2、为促进龙佰矿冶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龙佰矿冶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银行融资,由公司提供担保;

  3、为促进中炭新材料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中炭新材料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银行融资,由公司提供担保。

  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期间为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年内。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新化学物质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铁矿洗选;矿产品冶炼与深加工;普通货运。购销:铁矿石、铁精矿、钛精矿、硫钴精矿、含钒生铁、钛渣、钒制品、尾渣、废石;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证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本次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既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又有利于下属子公司业务长远发展的需要。下属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资金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43.22亿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16.8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225,808.22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58.8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使用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58.22亿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24.03%。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决议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融资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本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敬请投资者查阅。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公司拟于2023年5月5日(星期五)15:00一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2年度报告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和奔流先生,董事、财务总监申庆飞先生,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旭东先生,独立董事李力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2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前访问,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交流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增持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2022年10月27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9,400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高于30元/股。

  2、截至2023年4月26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9,305.95万元。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于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9,400万元人民币,增持价格不高于20元/股。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增持计划的议案》,增持主体自愿将原定增持价格上限人民币20元/股变更为人民币30元/股,除此之外本次增持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此变更已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4月26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注:上表中“已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增持计划披露时增持主体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2023年4月第七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2023年4月1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工作,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变动,具体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若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金额不做调整。

  3、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增持价格不高于30元/股,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相应调整增持价格上限。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增持主体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予以顺延。

  6、本次增持股份不基于上述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锁定6个月。

  8、相关承诺: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减持公司股份。

  1、截至2023年4月26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增持主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明细如下:

  注:表中已增持金额、占总股本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增持前“占总股本比例”以增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2,390,145,256股计算,增持后“占总股本比例”以公司最新总股本2,389,266,956股计算。

  2、截至2023年4月26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许刚先生、和奔流先生、常以立先生、申庆飞先生、张刚先生、吴彭森先生、张海涛先生、陈建立先生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杨民乐先生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积极增持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于公司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不得交易公司股票,导致杨民乐先生未能完成增持计划。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选举和奔流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第 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和奔流先生。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除前述事项外,公司《营业执照》中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不变。相关信息如下:

  8、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生产、销售;铁肥销售;硫酸60万吨/年的生产(生产场所:中站区佰利联园区内)、销售(仅限在本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硫酸);氧化钪生产;设备、房产、土地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周三)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和议案已于2023年4月19日按《公司章程》规定以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和奔流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聘任许刚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的公告》。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第四节。

  第七届独立董事邱冠周、于晓红、林素月和李力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述职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4、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2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5、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415,514.90万元,同比增加17.16%;实现利润总额407,270.27万元,同比减少26.2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934.30万元,同比减少26.88%。

  6、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19,342,968.05元。2022年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二次权益分派,2022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以公司2022年3月31日总股本2,381,210,25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10.00元(含税),2022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以公司2022年9月30日总股本2,390,145,25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859,239,307.20元。公司2022年度分红已满足《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董事会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报后,提出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7、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分别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根据财务管理法规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部分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进行核销,并将该批资产处置发生的损失共计33,704,931.61元计入2022年当期损益。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核准,认为《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13、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2023年3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48,269,888.28元。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及未来发展需要,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董事会提议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新总股本2,389,266,956.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额1,433,560,173.6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时,如在股权登记日公司的股份总数较本公告披露日发生变化,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4、审议通过《关于收购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收购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16、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1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23年4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1至提案8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提案9、提案10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另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须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并请认真填写回执,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以上资料须于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或邮件发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普通股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601”,投票简称为“龙佰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半岛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