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APP深度解读新保险合同准则:揭示寿险核心规律!
发布时间:2023-09-17
 2020年底,财政部下发中国版IFRS17,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项即将实施的新准则。  我们邀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新华保险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先生,从会计制度发展、新准则对揭示寿险核心规律的作用等方面,带大家全面了解新保险合同准则。  2020年12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保险行业期盼已久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即中国版 IFR

  2020年底,财政部下发中国版IFRS17,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项即将实施的新准则。

  我们邀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新华保险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先生,从会计制度发展、新准则对揭示寿险核心规律的作用等方面,带大家全面了解新保险合同准则。

  2020年12月24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保险行业期盼已久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即中国版 IFRS17《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文件内容,参见《财政部正式下发“中国版IFRS17”,2026年全面执行!》

  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又一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经过国内各方面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反复研讨形成的全新会计准则,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回顾历史,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演进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行业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也是对保险经济规律和保险风险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

  自复业以来,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制度经历经了30余年的发展,1993年和1998年分别发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两个制度统一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报表和科目体系,但是对保险业本身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反映并不充分。

  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明确了保险会计的准则制方向,以及国际化的基本原则。

  随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更是首次明确重大保险风险概念,为保险业辨识业务性质、回归风险保障打下了制度基础,并实现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此次,颁布的新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吸取国际准则领域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全面阐述寿险核心经济规律、深刻揭示寿险经营风险的创新性制度安排,将对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经营行为日趋综合多样,金融业务也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复杂程度,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

  这就要求会计准则体系,也要进行不断更新和调整,特别是在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经济实质辨识和金融风险揭示方面。

  2018年生效的新收入准则重新定义并规范了“收入”概念,是具有跨行业广泛影响的新准则之一。

  新收入准则,以企业履行服务时确认收入为核心概念,强调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期间的确认和匹配。

  而同时生效的新金融工具准则,更加强调当前的金融资产状况以及未来风险的确认。

  其有效衔接了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理念,使整个准则体系的内在逻辑更趋一致。

  新保险合同准则,改变了过去以现金收入为主要参考的收入确认方式,并进一步区分了保险服务和投资(储蓄)成分。

  同时,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由“缴费时”转为“服务期”,与收入准则“根据服务是否提供”来判断收入确认时间的原则相符。

  这样的概念,使得寿险公司会计收入的基本原理与其他行业一致,其收入核算结果与其他行业更加可比。

  新保险合同准则,前所未有地引入了保险合同的分组、合同未来现金流的现时折现、预期亏损的提前处理、以及重要经济假设变动的其他综合收益(OCI)选择权等概念。

  这些概念与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引入的新分类方式、公允价值计量、预期损失模型、以及OCI选择权等概念具有深度的共通性。

  相比过去,这两个新准则使寿险资产和负债双方的会计计量基础更趋一致,会计匹配更加紧密,其风险性质确认以及风险计量也更合理。

  寿险产品将风险保障、保险服务以及投资服务紧密结合,对寿险业务经济实质的辨认具有独特的复杂性。

  再加上寿险合同的长期性以及未来成本的不确定性,使寿险经营风险的会计计量更加具有挑战。

  我国寿险行业从改革开放初期复业到今天蓬勃发展的几十年,是业务规模迅速增长的时期。

  保险业务收入的会计核算规则,从最开始的“只要是以保险合同名义确立的交易都算收入”,逐步完善到需要识别和拆分可单独计量的风险,以及判断是否具有重大保险风险。

  新保险合同准则,对收入的影响更为彻底,不只是具有显性账户价值的投连万能合同需要拆分,所有保险合同都要区分保险服务和投资(储蓄)成份。

  只有保险服务相关的部分才允许列入“保险损益”,投资部分则被排除在收入组成部分之外。

  而且剔除投资成分后的服务收入,也不允许在保险合同缴费时一次性计入收入,而是随着保险风险提供期间逐期计入。

  这一要求使得保险业务收入,从主要反映保险合同规模转向注重披露保险保障成分。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基本原理和要求,较好体现了当前国家和行业所倡导的“回归本源、提供保障”的高质量发展要求。

  新保险合同准则,特别强调寿险经营规律的会计展现,特别是在以“三差”为代表的利润和价值构成方面。

  寿险产品所包含的风险保障、服务成本、投资收益三部分反映在利润构成中通常被称为“死差”、“费差”、和“利差”,寿险经营管理围绕着上述三个方面展开。

  损益表分成包含死差和费差的“承保利润”部分和单独列示利差的“投资收益”部分。

  再加上,由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组成的“综合收益”部分,构成完整的公司综合收益表。

  以专业的现时估计为基础的三差结果,会更清晰地展现在投资者面前,并随着财务报告的时序而不断更新。

  “三差”基础的变化会带来其结果的变化,从而影响管理认知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新保险合同准则,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对资产的计量,允许符合规则的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联动,并且给予寿险公司会计政策选择权,可以帮助公司很大程度上消除资产负债的会计错配。

  而且,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合同负债也有影响,尤其在变动收费法下,根据新金融工具核算的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直接影响相关保险合同负债计入保险业务财务成本的金额。

  因此,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经营成果及其波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资产负债结构、期限匹配和互动的效果。

  基于以上原理,新保险准则重新确认并展示了寿险主要经营行为的经济实质以及风险性质,给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带来了真正体现寿险核心规律和业务质量的财务结果。

  近年来,行业监管大力倡导“回归保障本源”,要求保险公司拓展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质属性。

  新保险合同准则严格区分保险服务和投资成分的要求与保险业回归保障的要求深度契合,只允许保险服务部分列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详细的披露要求,将促使寿险公司聚焦风险保障经营成果。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推出和实施,有助于引导行业加速发展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发挥保险的长期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进一步保障人民美好生活、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分散社会风险发挥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同时注重发展的“量”和“质”,强调增长的稳定性、均衡性和可持续性。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区分包含死差和费差的“承保利润”以及包含利差的“净投资收益”,将寿险公司不同的利润来源进行更清晰的展示,有助于推动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分析,逐步改变当前过于依赖利差,轻视甚至扭曲死差、费差的局面。

  一些利用激进业务政策进行恶性市场竞争的公司将呈现明显的承保亏损,可能更易受到监管关注和限制。对于不顾资金成本追求资金积累的公司,更是能暴露其投资半岛APP业务当量以及风险。

  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寿险理性经营和回归保障以及新准则的实施,死差对损益的贡献会逐渐加大;费用的经济实质以及使用效率会逐渐提高;而利差也有望回归到可持续的合理区间内。

  寿险公司经营具有长期性,资产负债匹配对寿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经营业绩以及偿付能力影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保险合同准则新的计量要求和会计政策选择权,给寿险公司提供了尽可能消除会计错配的可能性,但在另一方面,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新准则的列报和披露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经济错配引发的经营业绩波动进一步显现。

  这反过来又会引导寿险公司,努力做好资产负债匹配,降低长期经营风险,稳定长期经营业绩。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发布,是国家对保险会计领域的新要求,也是对行业管理能力的新挑战。

  新准则的执行首先是对行业会计、精算、信息管理工作的全新要求,需要广大从业人员深入学习、认真执行,出具符合要求的财务结果。

  而在此基础上,各个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也要跟上形势,仔细分析、正确看待财务结果,特别是其揭示的管理状况,并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理念调整经营管理策略、引领企业不断增加风险保障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最终,达成保险行业为社会的广泛全面服务,为客户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以及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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