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解读丨金融负半岛APP债与权益工具区分
发布时间:2023-09-18
 对于原则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可避免要赎回,二是强制付息。具备其一,一般认定为具有金融负债特征。  区分为赎回本金(债权或优先股)或赎回股份(股权),对于赎回股份又分为是自身股份或是其他公司股份。准则规定,对于赎回自身股权的,常见的有看跌期权,即使未来是否行权取决于期权持有者(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持有者不行权,则可避免赎回,但小编理解,这里的是否避免取决于期权持有者,并非取决于发行方,因此从

  对于原则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不可避免要赎回,二是强制付息。具备其一,一般认定为具有金融负债特征。

  区分为赎回本金(债权或优先股)或赎回股份(股权),对于赎回股份又分为是自身股份或是其他公司股份。准则规定,对于赎回自身股权的,常见的有看跌期权,即使未来是否行权取决于期权持有者(也就是说如果期权持有者不行权,则可避免赎回,但小编理解,这里的是否避免取决于期权持有者,并非取决于发行方,因此从发行方的角度理解为不可避免),也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只有在到期了,未赎回,才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有些情形,不是用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而是用自身权益工具(企业自身股份)结算,此时,就涉及到原则二,即,如果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则属于权益工具,反之,不固定,则为金融负债,理解起来也不难,对于以可变数量结算的,其实质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计量的金额,用股份作为替代品进行结算,相当于仍然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而只有固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才是与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独立的,按其自身价值结算,是为使得持有方享有剩余权益。

  二是“固定换固定原则”针对衍生工具,即未来结算系以固定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①有单独的价值(不与合同任何一方存在关系,只与市场利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变动相关);②没有初始净投资或很少;③未来结算。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

  2018年CPA教材举例看涨期权的结算,约定未来乙可以以固定价格102元购买甲公司1000股股票,未来股票上涨至104元,乙行权。如果以现金净额结算,则甲公司支付每股2元差价,总共2000元;如果以股票净额结算,则2元/股的差价除以104元/股,总共2000/104=19.2股;如果以股票总额结算,也就是常规的乙公司给102元/股的固定金额换取甲公司的固定股份1000股。前述以净额结算的,都是基于行权日股票市价,结算的现金净额和股票净额均是不固定的,唯有股票总额结算是不与行权日股票市价挂钩,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为什么“固定换固定”仅针对衍生工具,其实这一点不用太纠结,这与衍生工具结算方式有关,虽然非衍生工具没有固定换固定原则,但其实质与衍生工具是一样的,都属于未来应以固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因此,无论是衍生还是非衍生,区分金融负债OR权益工具,都是同一个标准,即固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1、 优先股。约定有固定股息,每年支付,5年后强制赎回,则为不可避免赎回义务和强制付息,属于金融负债;对于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未来即使选择转换为普通股,转股数也是不固定的,比如当时1000万购买的优先股,到期本息合计1100万,转换为普通股,得看到期日普通股公允价,如果100元每股,则可转11万股,如果110元每股,则可转10万股,因此确认为金融负债。对于小米集团H股上市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的处理,详见公众号文章小米丨金融负债。

  2、永续债。利息虽然约定,但没有支付期限,只是约定了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利息,5年后有可以赎回,不赎回,则利率上涨。该工具没有强制付息,股利是否支付,企业可自行决定,5年后是否赎回,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因此既无不可避免赎回义务,也无强制付息义务,因此,不具备金融负债特征,属于权益工具。

  3、可转换优先股。5年期,到期持有方可决定是否转换为普通股还是以现金回售,每年计息,利息不可累积,是否付息,由发行方决定。则该工具属于复合金融工具。理由是,未来不可避免的存在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选择以股份结算,股份数量也不是固定的(到期以转换日股票公允价转,比如优先股本息1100万,转换日股票11元/股,那能转换100万股,但如果是10元/股,则能转换110万股,因此数量是不固定的),因此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然而,不强制付息且不累积,又带有权益工具的特点。如果,改为强制付息,即,每年支付利息,且可以累积到到期时一并支付,则该可转换优先股就是一项金融负债。对于权益工具部分,利息支出进利润分配,对于金融负债部分,利息支出进损益。权益工具部分初始确认后,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4、可转债。复合金融工具。与可转换优先股不同的是,转换价格不与转换日股票公允价值挂钩,而是直接约定转股价,比如10元/股,那么债券本息1100万,可转换110万股是固定数量,是一开始就约定好的,符合固定换固定原则,带有权益工具特征,同时,又由于可转债存续期间,有强制付息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综上,属于复合金融工具。

  2018年CPA教材说了,对于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比如原定是10元/股,现在由于公司配股、增发等,为了保证可转债持有方潜在利益不被稀释,则会将原定的转股价向下调整,这种调整的目的是确保转股后的持股比例与现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比如,调整前转股价10元/股,可转股100万股,转股后与原普通股500万股的对于剩余权益的分配比例是1:5,现在由于对于原普通股增发100万股,那么为了保持转股后剩余权益比例1:5不变,就得向下调整转股价为8.33元/股,使得转股数为120万股。这样的调整,不违背“固定换固定”原则。但是,如果是由于低价增发,转股价调整原因是由于增发价格较低,确保可转债持有人单方利益,而非为保持持有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剩余权益分配比例的不变,此时用教材原文“打破了这些工具持有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相对经济利益的平衡,违背了固定换固定原则”。

  虽然具有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但该工具本身的权益性质太强大,主要表现为①持有者仅享有最次级权益。就是在清算时,其他工具持有人都分完后,他才能分到;②持有期间没有强制要求分红权。持有期间所能获得的现金流量总额都是基于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而不像债权人那样,不管企业净资产如何,都要固定回报。

  比如,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合伙人退休或退出时,要以持股公允价值退还。但持有期间,该合伙人享有的是最次级权益,且一切回报都是基于企业净资产状况,无固定回报。那么该工具,虽然约定了回售义务,但权益性质太强大,属于特殊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这个就不多说了,跟前面的意思一样,最次级权益、清算获得净资产、期间没固定回报要求。分类为权益工具。

  当子公司股价下跌,母公司就以固定价格回购少数股东股份。从子公司单体报表看,少数股东就是它的很标准的权益工具;在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母公司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有人会说,这里是可以避免的,取决于少数股东是否行权,我们理解,这里的不可避免是指,母公司不能自主决定是否行权,而是取决为不受控制的他人,因此不受自己决定的,就成为不可避免),符合金融负债定义,此外,由于是衍生工具,因此是衍生金融负债。

  集团层面,子公司股份视为自身股份,属于不可避免的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股份的合同义务,因此,无论少数股东是否行权,均分类为金融负债。

  如前述,对于可回售工具,权益性质特别强大(最次级权益,清算时才按比例分得净资产,期间不能强制要求分红,期间现金流入靠企业净资产状况),使得即使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的义务,也不确认为金融负债,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情形,不适用于合并报表。比如子公司对所有股东约定了可回售义务,子公司层面仍将之视为权益工具,而合并报表层面,母公司持有的可回售工具,即长期股权投资会抵消,而少数股东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理由是,可回售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处理不适用于合并报表。

  这里不细说,整体来说,金融负债下,利息、股利是确认为当期损益,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后续计量按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而权益工具下,利息、股利是不影响损益的,而是冲减利润分配,对于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是冲减股本溢价,权益工具初始确认后,后续价值一般不变,更不会因公允价值变动而调整。

  本题取材于教材,又较教材简单。是信托回购,不是看跌期权,即,未来赎回义务是必然存在的,而非取决于是否行权。母公司和集团层面,都存在不可避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因此母公司和集团层面视为金融负债,而对于子公司,不存在该义务,因此视为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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